律师解析:
1.
合作协议有约定时,一方按约定情形终止合作,可能要赔
违约金;
擅自终止构成违约,要赔对方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2.合作协议无约定,一方终止合作造成对方损失,依公平和诚信原则可能担责。
3.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双方的原因终止合作,通常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合作一段时间后,小朱突然提出终止合作。小李认为小朱的终止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朱
赔偿。小朱则称合作协议未明确不能中途终止,且自己终止合作有合理原因,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若合作协议有关于终止合作的明确约定,当小朱终止合作符合约定情形时,应按约定执行,可能需赔偿违约金;若不符合约定情形擅自终止,小朱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小李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若合作协议
未约定,小朱终止合作给小李造成损失,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小朱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作终止,小朱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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