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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发前已主动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有归还意愿:
行为人意识到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内心有主动归还的想法,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来退还挪用的款项。
2.实际完成退还:
行为人把挪用的公款全额或者部分归还到对应的账户,或者让公款恢复到被挪用之前的状态。
比如,把挪用的钱存入单位指定账户,或者放回公款原本存放的地方。
3.退还时间节点:
退还行为必须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
一旦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此时再进行退还,就不能认定为案发前主动退还。
对于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挪用公款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来考虑。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免除刑事处罚
最终是否判刑以及判多重的刑,还需要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情节。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单位财务人员,挪用了单位一笔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小朱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当,主观上有了主动归还的意愿。随后,他将挪用的公款全额存入单位账户,恢复到了挪用前的状态。但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即便退还也应严惩;小朱则觉得自己主动退还,不应受处罚。而这一系列退还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有主动归还意愿,并实际将挪用公款全额归还至单位账户,且退还行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符合案发前主动退还的情形。
2、虽然小朱案发前主动退还,但在量刑时这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并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仍需结合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情节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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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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