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一措施,应在诉讼过程中或在诉讼之前提交申请,而非在判决生效后重新申请。若判法院已经做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则无须再次申请保全。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循判决书内容,实施相应的履行义务,此时便需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和审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需在30天内立案,否则无效。离婚案件等可申请临时查封或冻结财产,待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分割。若一方有恶意行为,另一方可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再启动诉讼程序。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需缴纳相关费用,依据《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按保全财产价值支付款项。申请手续包括: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30日内未起诉则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可在起诉时或之后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明确财产线索。法院不会主动寻找债务人财产,需申请人提供。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意味着冻结对方所有名下账户。实际上,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及支付请求的诉讼案件中,为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全面执行,通常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护措施。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非无差别地冻结对方所有账户。

申请财产保全后,若涉及被告名下车辆,法院通常会依法扣押。根据相关法规,当财产保全申请者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时,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及车辆等财产执行扣押措施,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执行,维护申请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