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
一般来说,紧急联系人是没有
担保义务的。
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作用是在
当事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充当联系的桥梁。
他们的设立并非基于担保的意思表示,只是方便在紧急时刻能迅速找到可以联系的人,比如在当事人突发疾病、遭遇意外等情况时,能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2.特殊情形
明确担保:
若紧急联系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上,明确以
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者作出了愿意承担
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担保义务。
行为误导:
在民间借贷场景中,即使紧急联系人没有明确签订
担保合同,但如果其某些行为让
债权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有提供担保的意图,并且债权人基于这种判断给予
债务人借款,那么紧急联系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总结:
所以,仅仅作为紧急联系人,在没有上述特别情况时,通常是没有担保义务的。
不过,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朱填写
借款合同紧急联系人时填了小丽。后来小朱
逾期未还款,小胡要求小丽承担还款责任,认为小丽作为紧急联系人有担保义务。小丽则称自己仅为紧急联系人,并无担保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紧急联系人仅在联系当事人紧急情况时起桥梁作用,无担保义务。本案中,小丽仅作为紧急联系人,若未在相关合同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作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小丽的行为让其合理认为小丽有提供担保的意图,并基于此给予小朱借款,那么小丽可能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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