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下面详细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方式。
1.简单共同犯罪:
在这类
犯罪中,各个
共犯是基于共同的故意去实施
犯罪行为的。
一般而言,他们要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负责,也就是按照全部的犯罪数额来认定。
比如几人共同
盗窃一批财物,不管每个人具体拿了多少,都按这批财物的总价值认定犯罪数额。
2.复杂共同犯罪:
实行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通常就是共同犯罪数额。
对于组织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如果他们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一般也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数额来认定。
比如有人组织策划,有人实际盗窃,那么组织策划者的犯罪数额就按实际盗窃者偷到的财物价值算。
3.区分主
从犯的情况:
在部分犯罪里,各共犯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不同,会区分
主犯和从犯。
主犯要对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从犯则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其犯罪数额认定也会结合其参与程度。
综上所述,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小朱负责组织策划,小李负责望风,小胡则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盗得财物价值5万元。事后,在认定三人的犯罪数额时出现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盗窃,不应按5万元认定;小李觉得自己仅望风,犯罪数额应低于5万元。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复杂共同犯罪,小胡是实行犯,其犯罪数额5万元就是共同犯罪数额。小朱作为组织犯、小李作为帮助犯,若与小胡构成共同犯罪,一般也应按实行犯小胡的犯罪数额5万元来认定。
2、需综合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朱组织策划,应为主犯,应对全部5万元犯罪数额负责;小李望风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
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犯罪数额通常仍按5万元考虑其参与程度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