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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应该如何办理

时间:2025.04.10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指定清算人: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确定后的十日内,要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让债权人及时知晓相关情况。
2.清算事务执行: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要执行多项事务。
一是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明确企业的资产状况;
二是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事务,让业务有个收尾;
三是清缴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清理债权债务,理清企业的财务关系;
五是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报送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需编制清算报告。
全体合伙人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后,清算人要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该报告,并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完成这些步骤后,合伙企业的解散手续办理完毕,其主体资格也就消灭了。
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后因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小朱认为应立即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小李却觉得可以再等等,不用着急。最终,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后,全体合伙人指定了清算人。清算人未按规定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也未在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且清算结束后,清算人迟迟未编制清算报告报送企业登记机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清算人。本案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时间超出规定。
2、清算人有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义务,未履行此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清算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未履行该义务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未合法消灭。整个过程需严格按规定办理,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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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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