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
法人终止时,不会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其剩余财产
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应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若无法依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例如某慈善基金会终止时:
若章程明确规定剩余财产用途,就按章程用于公益项目。
若章程未规定,由其权力机构决议用途。
若既无章程规定也无法形成决议,主管机关会将剩余财产转给其他宗旨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这样能确保财产继续服务公益事业,维护非营利法人设立目的及社会
公共利益,保障剩余财产合理有序地继续发挥公益价值。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慈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多年后,该基金会因各种原因决定终止运营。此时,基金会有一定的剩余财产。小胡认为应将剩余
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而小丽则坚持按规定将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会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该慈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小胡要求分配财产的主张不合法。
2、剩余财产应先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若章程未规定且无法形成决议,主管机关会将其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以保障财产继续服务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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