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
大股东与小股东对
公司债务一般不
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会以自身全部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
有限责任以逃避
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那么就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要是大股东和小股东都有这种出资问题,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关联责任情况。
另外,当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同样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判定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行为和事实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何是A公司大股东,小李是小股东。A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发现,小何和小李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况,公司财产与股东
个人财产界限模糊。债权人要求小何和小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何和小李则认为公司应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自己无需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大股东与小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小何和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同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况,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依据此具体行为和事实,判定小何和小李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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