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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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补偿需满足特定条件:受害者须因侵权致残或死亡,且侵权行为对心理有显著影响但未致严重后果。法院通常仅在受害人伤残时支持精神赔偿。法院可令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但并非所有轻微伤害都可索赔。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侵权者,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裁决。如未达评残标准,受害者无法获赔。

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先赔,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机动车间,有过错者全赔或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除非对方明显过失,否则机动车全责,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则相应减轻;机动车无过错时,最多承担10%。非故意情况下,仅在行人或骑车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失时,机动车方可免责。

财产损毁赔偿不包括误工费。若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费用支出等,责任人应赔偿医疗、护理、交通等合理费用及因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致残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致死则需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按市场价值或其他方法计算,只赔偿实际物质损失。仅当责任人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时,才需赔偿误工费。

对于合同欺诈导致的财产损失,尽管缺乏合同约束,我们仍可采取多种维权策略。可依据实际执行中的收据、款项往来等凭证作为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无书面合同时,可借助目击者证言、实物证据等证实事实,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由法院裁决。

若行为人因酗酒故意破坏公物,应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调查审理,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将受五至十日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至十五日拘留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