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营养费依据
受害人伤残状况,参考
医疗机构意见来确定。
通常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营养费支出计算。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定。
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收入状况方面: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提供单位误工证明、
工资单等。
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比如从事建筑行业,就参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例如,某人在建筑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因伤误工,单位开具误工证明,工资单显示每月收入,结合误工时间就能算出误工费;
若某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就可按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误工时间确定误工费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向
肇事方小李索赔营养费和误工费。双方就
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小朱有固定工作,月收入稳定,但提供的误工证明不完整;营养费方面,医疗机构仅简单提及需加强营养,未明确具体数额。小李认为应减少赔偿,小朱则坚持按自身实际损失赔偿。
案情分析:1、关于营养费,应依据小朱伤残状况,参考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虽医疗机构未明确数额,但应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营养费支出计算。
2、误工费需根据小朱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定。小朱有固定收入,本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但因误工证明不完整,需进一步补充
证据。若无法补充,其
误工费计算可能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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