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中
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要点如下:
1.
行为人必须具备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
以单位财务人员为例,他们对公款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可认定拥有职务便利。
2.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像擅自将公款挪出供个人使用等。
3.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工作中熟悉环境等条件,而非基于职务赋予的权力,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比如某会计虽熟悉单位财务室布局,却未经授权私自进入
窃取公款,这是
盗窃行为,并非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因其获取公款并非基于职务管理权限,而是非法窃取。
4.总之,利用职务之便要与
职务行为紧密相关,是基于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来挪用公款。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回顾:小许是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款。他擅自将一笔公款挪出供个人使用。与此同时,单位会计小胡虽熟悉财务室布局,却未经授权私自进入财务室窃取了一笔公款。小许和小胡的行为引发争议,是否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分析:1、小许作为财务人员,对公款有直接管理职责,擅自挪出公款供个人使用,其行为是基于职务赋予的权力,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要点。
2、小胡虽熟悉环境,但他是非法窃取公款,并非基于职务管理权限获取公款,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而是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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