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
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其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像工业领域的各类生产活动,农业中的种植、养殖等;
林业的树木培育与采伐;
牧业的畜牧养殖;
渔业的捕捞与养殖;
副业的多种经营活动等。
同时,还包括与这些产业紧密相连的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
2.客观方面:
呈现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比如故意损坏工厂的生产设备,致使生产停滞;
或者伤害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畜,影响农事活动。
3.主体:
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通常是源于个人恩怨产生的不正当心理,像因憎恨某人而破坏其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出于厌恶而损毁相关设备,因不满现状而采取破坏行动等。
若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便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工厂老板小李有个人恩怨,一直怀恨在心。为泄愤报复,小朱在夜间潜入工厂,故意毁坏了工厂的重要生产设备,导致工厂生产停滞,遭受了较大的
经济损失。小李发现后
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从客体上看,小朱的行为破坏了工厂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侵犯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这一客体要件。
2、客观方面,小朱以毁坏机器设备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导致工厂生产停滞,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3、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4、主观上小朱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故意实施破坏行为,是直接故意,符合该罪主观方面要件。因此,小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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