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按债的相对性,
债务得由
债务人自己偿还。
2.存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情况:
若
当事人特别约定,像合同写明只能债务人本人履行,就不能由第三人还。
依债务性质,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
抚养费、
赡养费,得义务人本人履行;
以债务人特别技能等为内容的债务,也不能由第三人清偿;
法律特别规定时,同样排除第三人清偿。
3.有上述情形,第三人不能替债务人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签订
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债务只能由小朱本人偿还。借款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此时,小胡表示愿意替小朱偿还这笔债务,但小李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受小胡的还款,小胡则认为自己替还对小李并无不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己偿还。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只能由小朱本人履行还款义务,此属于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
2、在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债务时,排除第三人清偿。所以小李拒绝小胡替小朱还款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小胡不能替小朱清偿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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