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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5.04.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23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按债的相对性,债务得由债务人自己偿还。
2.存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情况:
当事人特别约定,像合同写明只能债务人本人履行,就不能由第三人还。
依债务性质,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抚养费赡养费,得义务人本人履行;
以债务人特别技能等为内容的债务,也不能由第三人清偿;
法律特别规定时,同样排除第三人清偿。
3.有上述情形,第三人不能替债务人清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债务只能由小朱本人偿还。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此时,小胡表示愿意替小朱偿还这笔债务,但小李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受小胡的还款,小胡则认为自己替还对小李并无不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己偿还。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只能由小朱本人履行还款义务,此属于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
2、在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债务时,排除第三人清偿。所以小李拒绝小胡替小朱还款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小胡不能替小朱清偿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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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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