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2.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晓内容时成立;
非对话方式订立的,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时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成立;
未指定的,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4.采用合同书形式,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
此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5.规定或约定
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同样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小李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承诺。小朱指定了特定的接收系统,但小李的邮件因系统故障未能进入该特定系统,而是首次进入了小朱的其他邮箱。同时,双方原本约定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未签字盖章前,小李就将货物发送给小朱,小朱也接受了货物。双方就合同成立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合同成立时间,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且小朱指定了特定系统,本应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合同成立,但邮件实际未进入指定系统而是首次进入其他系统,依规定应按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2、虽规定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但在签字盖章前小李履行供货义务,小朱接受,根据规定合同同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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