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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35人
律师解析:
1.虚假诉讼与诈骗行为存在差异。
2.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基于非法动机与目的,借助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用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让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行为。
比如,有人为了侵占他人房产,伪造房屋买卖协议等虚假证据提起诉讼。
3.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像编造投资项目诱人投资后卷款跑路。
4.虚假诉讼主要是欺骗法院以获取有利裁判结果;
诈骗则着重于直接骗取他人财物。
5.某些情形下,虚假诉讼可能构成诈骗罪。
比如通过虚假诉讼骗得他人财物,且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以诈骗罪论处。
具体案件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表面是虚假诉讼就忽视其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许为侵占小丽的房产,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等虚假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丽认为小许的行为是诈骗,直接骗取她的财物;而小许则坚称自己只是进行虚假诉讼,目的是获取法院的有利裁判。双方就小许行为的定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基于非法动机,采用虚假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本案中小许伪造证据起诉符合此特征。
2、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财物。小许虽以虚假诉讼形式,但本质是想侵占小丽房产,若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仅因是虚假诉讼形式就忽视其可能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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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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