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协助组织
卖淫罪指为
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或有其他协助行为。
2.判定此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协助行为,像为场所招雇人员、充当打手等,或安排接送、望风等。
3.主观明知他人组织卖淫,客观实施协助,就可能构成该罪。
4.协助行为要与组织行为紧密关联且有社会危害性,偶尔一般帮助未起关键作用,可能不构成。
5.实践中,会结合案件事实和
证据准确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洗浴中心,实际上在组织卖淫活动。小胡明知小朱的行为,仍应其要求为洗浴中心招募了多名年轻女子,并安排小丽负责接送这些女子到洗浴中心。小静在知晓情况后,帮忙在洗浴中心外望风。警方接到举报后将他们抓获,小胡、小丽、小静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为组织卖淫的小朱招募人员,小丽负责接送,小静帮忙望风,他们主观上明知小朱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行为,且这些协助行为与组织卖淫行为紧密关联,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
构成要件。
2、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小胡、小丽、小静的行为并非偶尔一般帮助,且起到了关键作用,应认定他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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