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体为夫妻双方。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通常归共同所有。
2.
离婚时,
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法院依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3.儿子名下财产非
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夫妻对财产归属有争议时,要判断取得时间、
出资等因素。
比如婚后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明确约定,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是
个人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属共同财产。
4.总之,要依据具体财产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确定分割方式。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是夫妻,因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
分割财产时产生争议,小何认为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丽则坚决反对,称这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后小何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何名下,小何觉得是个人财产,小丽却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儿子名下的财产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参与分割,所以小何要求分割儿子名下房产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2、婚后小何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小何名下,若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小何个人的赠与,属于小何的个人财产,小丽主张分割该房产缺乏法律支持。法院应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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