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票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主合同无效:
依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则,要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不具备
法律效力,那么股票质押合同同样无效。
2.出质人
主体不适格:
举例来说,出质人对股票没有处分权,就像非股东本人私自质押他人股票的情况。
3.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
比如违反了关于股票质押登记等程序方面的规定。
4.以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股票出质:
像被依法冻结等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的股票。
5.意思表示不真实:
例如一方通过
欺诈、
胁迫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6.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出质人与质权人恶意勾结,损害其他股东或者
债权人的利益。
要是出现上述这些情形,股票质押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小李以其持有的股票为小许的债权提供质押
担保。但后来发现,小李并非该股票的真实持有人,真正的股东是小胡,小李属于非股东本人私自质押他人股票。同时,该股票处于被依法冻结的限制转让状态。小许认为合同有效,要求行使质权,小李则以自己无处分权等为由,认为合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股票质押合同存在出质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小李对股票无处分权,私自质押他人股票,依据相关规定合同应无效。
2、该股票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股票,处于被依法冻结的限制转让状态,以其出质也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该股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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