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约金与
损害赔偿金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并存。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具备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性。
当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然而该违约金数额无法充分弥补一方因对方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来弥补损失,在此种情况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便可以并存。
3.举例说明,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合同明确约定若乙违约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后来乙违约,导致甲遭受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
此时,甲有权利要求乙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
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4.不过,要是违约金已经足够弥补损失,通常就不能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金了,目的是防止对违约方进行过度惩罚。
5.总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存,要根据具体情形以及实际损失和违约金数额的对比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若小李违约需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后来小李违约,小许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小许要求小李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但小李认为只需支付违约金,拒绝额外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性。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法充分弥补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来弥补损失,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
2、在本案中,小许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所以小许有权要求小李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超出部分损失。若违约金已足够弥补损失,通常不能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金,以防止对违约方过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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