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注销
追债分情况处理。
若未依法
清算就注销,
债权人可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
控股股东,还有
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
2.若经清算,股东接收剩余财产,需在接收范围内对未清偿债务担责。
3.追债要及时固定企业注销前财产、
债权债务等
证据。
可协商、发函或
诉讼。
协商不成尽快
起诉,诉讼中明确
责任主体和范围,提供充分证据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与小丽的企业有业务往来,小丽企业欠小朱公司一笔货款。后小丽企业未经依法清算便办理了
注销登记。小朱为
追讨货款,将小丽企业的股东小胡和实际控制人小静列为追债对象,要求他们清偿债务。而小胡和小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企业未依法清算就注销,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在此案中,小丽企业未依法清算就注销,小朱要求小胡和小静清偿债务有法律依据。
2、追债时小朱应及时固定小丽企业注销前财产、债权债务等证据,可先与小胡和小静协商,协商不成尽快起诉,在诉讼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范围,并提供充分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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