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现解散事由,像合伙到期、全体
合伙人决定解散等情况,
合伙企业就可进入解散程序。
2.确定
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在十五日内指定部分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担任。
若未确定,相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清算人开展工作,清理财产、事务、税款、
债权债务等。
清算时企业
存续,但不能进行无关经营。
4.清算结束,编制报告,经合伙人签字盖章,十五日内报送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主体资格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合伙
期限届满后,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然而,在确定清算人时产生争议。小朱和小李认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小胡则想委托第三人担任。十五日内他们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小胡便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法院指定了清算人后,清算人开展了一系列清算工作,完成后编制了清算报告。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需先出现解散事由,本案中合伙期限届满且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符合解散条件。
2、确定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指定或委托第三人,若十五日内未确定,合伙人或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小胡的申请符合法律程序。
3、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后编制清算报告,并应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以办理
注销登记,从而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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