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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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在他人托管下的财物,或他人遗失物件、埋藏物件被行为者非法地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同时行为者又拒绝归还或者交付所侵占之物的犯罪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核心标志在于行为者对于所占有之物的所有权存在着非法属性以及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并且必须要有拒不返还的客观事实。

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采用不法手段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律所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方式多种多样,例如私自侵吞、秘密盗取、虚构事实骗取或利用其他卑劣手段进行非法占有等。

满足如下所有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占罪:第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在客观层面上,这种行为需要表现为擅自将本应归属于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其价值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当事人必须对这些物品予以拒绝并拒不返还;第三,在犯罪主体方面,该罪名适用于任何一般的自然人;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情形以下四个要素需同时具备方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行为:1.必须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前提条件;2.所侵害的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个组织的财产所有权;3.数量标准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法定标准;4.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应当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态,并且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个组织财物的强烈意图。

侵占罪,就是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把别人委托保管的、遗失的或者埋藏的东西,直接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在别人要求归还的时候,还不归还。要构成侵占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侵占的东西是别人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拒绝归还别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