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认罪认罚不局限于法院阶段,从宽制度贯穿
刑事诉讼全程。
2.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可向公安、检察院如实供述罪行、接受
处罚并签署具结书。
3.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认罪认罚情况,决定是否
公诉及提出
量刑建议。
4.审判阶段,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具结书内容,再作出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罪被警方
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小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达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其认罪认罚情况后,决定对其
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然而,小朱在审判阶段突然反悔,称签署具结书并非出于自愿。这引发了控辩双方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争议。
案情分析: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程,小朱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符合程序规定。检察院依据此进行审查并提出量刑建议,也是依法履行职责。
2、审判阶段小朱反悔,法院需严格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若经审查认定小朱签署具结书并非自愿,那么之前的认罪认罚决定可能会受到影响,法院需重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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