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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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股权投资人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并无任何私自抽逃资金行为的前提之下,无法将此类优秀的投资人为强制执行的对象。这是由于,作为投资人而言,他们仅仅需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承担有限的财务责任,当他们已经尽数完成注资后,便无需承受额外的联合责任压力。

通常情况下,公司欠钱不还时,其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是不可以直接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需要用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债务。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或担保约定,否则个人是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制,公司乃法定意义上之社团法人机构,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公司运营中,其须以自身所承载的财物为限,对相关债权人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因此,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并拖欠他人款项时,我们应依法选择对公司提起诉讼,而非对公司股东进行追讨。因此,公司在面临财务问题时,起诉股东并非正当途径。

股东出资完整且无抽逃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主体。股东仅按实际出资比例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缴足资金后无需额外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全或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追加违规股东为强制赔偿对象。

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若购房者选择保留合同,可依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开发商拒不执行时,购房者有权申请法院强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