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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时间:2025.04.0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不算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首先,若当事人发生轻微剐蹭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没有逃离,这种情况不属于逃逸
比如,两辆车只是轻轻碰擦了一下,车主没有慌张离开,而是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这就不符合逃逸情形。
其次,要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选择撤离现场去协商赔偿事宜,之后又返回配合处理,也算不得逃逸。
例如,双方都清楚事故情况,就先把车开到一边商量怎么赔偿,谈好后又回来找交警说明情况。
再者,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像因受伤需要紧急就医等,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样不构成逃逸。
比如,某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必须马上送医,他一边让旁人帮忙报警,一边赶紧去医院,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逃逸。
另外,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但有证据能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也不应认定为逃逸。
2.总之,逃逸认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有无逃离现场的行为。
若不存在这类故意和行为,就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驾车发生轻微剐蹭,小朱留在现场等交警处理。而小静和小丽碰撞后,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协商赔偿后又返回配合处理。小胡在事故中受伤,让旁人帮忙报警后紧急就医。此外,有路人指认一辆车驶离现场,但车主称不知发生事故。这些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留在现场等候交警,无逃离行为,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构成逃逸。
2、小静和小丽对事实无争议,撤离协商后返回配合,无逃避故意和逃离行为,不算逃逸。
3、小胡因受伤就医且及时报告,有合理理由离开,不构成逃逸。
4、若有证据证明驶离车辆车主不知事故发生,也不应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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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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