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怠于履行
清算义务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控股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致使无法清算,即构成此行为。
2.法定清算事由及相关义务
法定清算事由如
公司解散出现后,相关主体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若未按时启动
清算程序,或在清算中故意不履行通知、公告
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就会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具体示例
比如公司解散后,股东长时间不组织清算,或者隐匿、销毁财务账册,使得清算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4.法律后果
在此情形下,相关
责任人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而解散,但三人故意拖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仅如此,他们还隐匿、销毁公司财务账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正常开展清算工作。公司债权人小丽因此
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等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小朱、小李和小胡故意拖延且隐匿、销毁财务账册,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因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根据相关规定,他们作为责任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小丽的诉求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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