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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4.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毁坏财物价值较大:
通常,价值处于5000元至5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比如一台全新的、配置较高的专业生产设备,价值可能远超5000元,若被故意毁坏,就可能符合此标准。
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也就是存在两次及以上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像某人先后两次故意砸坏他人的门窗玻璃。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这种情形体现出行为的公然性与危害性。
比如一群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毁坏他人店铺的招牌等财物。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像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故意毁坏公共雕塑事件;
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如故意毁坏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导致企业生产停滞。
需注意,这些标准并非绝对,具体认定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纠集在一起,公然对小静经营的店铺财物进行毁坏。他们先后两次故意毁坏小静店铺内的物品,初步估算毁坏财物价值达到了6000元。小静发现后报警,对于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产生争议,小何等人认为毁坏财物价值未达很高标准不构成犯罪,而小静则认为他们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受处罚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到5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本案中毁坏财物价值达6000元,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条件。
2、三人两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符合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且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体现了行为的公然性与危害性。具体认定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但从现有情况看,三人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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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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