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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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移送管辖不服的,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需要注意的是,其实移送管辖在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是较为常见的,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很少出现移动管辖的情形的,但是也是要注意相关的处理方式。

立案之后移交法院审理判决,发现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需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构审理,对移送管辖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级之间的移送,是地域管辖问题,一种是上下级之间的移送,是级别管辖问题。

将案子的管辖权移送后,通过公安机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进行立案,因为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之后才能进行侦查,获取相关的证据,制作案件卷宗,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管辖裁定公告内容是不需要重新送的,一般移送管辖权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是否可以依法的处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确定不属于自己本院管辖的,就需要向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权的期限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一般确定不属于本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的就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在移送时就需要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