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持股有如下要求:
1.
出资:
需依据
合伙协议规定履行出资责任,足额缴纳出资。
比如在某个具体
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A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约定的资金如数投入,以
保证企业运营资金充足。
2.权利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主要以出资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像企业对外签订重要合同等事务,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决策,仅在企业出现问题时,按
出资比例承担有限损失。
3.信息披露:
要如实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自身财产状况和出资情况等重要信息。
例如,合伙人B需清晰告知其他合伙人自己的资产规模、资金来源等,以便大家对合伙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有准确认知。
4.转让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退伙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退伙时按约定或法律处理财产份额等事宜。
若合伙人C决定退伙,需按照协议处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分配等问题。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成立了一家
有限合伙企业,小朱为有限合伙人。协议约定小朱应在3个月内出资50万,但到期小朱仅出资30万。之后企业要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小朱坚持参与决策。此外,小朱未如实披露其资金来源。小朱还打算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小丽,未提前通知小李和小胡。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诸多行为违反规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出资方面,小朱未按合伙协议足额出资,违反了出资义务,应补足剩余20万出资以保证企业运营资金充足。
2、小朱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参与重要合同决策的行为超出了权利范围。
3、小朱未如实披露自身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要求。
4、小朱转让财产份额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符合转让限制规定,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