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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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并不只是个人才能触犯,单位同样也能涉及。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是指个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前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当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时,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标准来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此罪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单位的决策过程、行为动机、利益归属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有预谋地以不合法据有的为目的,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运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获取财务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我们所提到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公司、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了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

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考量单位是享有设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资格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数量级别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若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将被课以罚款或全部资产的没收。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此种犯罪行为亦存在着单位犯罪这一形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为个体自然人,也可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该议题主要涉及一些组织,比如公司,在商业活动或履行合约时,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构单位等欺诈行为,或者收了钱后逃避责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只有当诈骗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这实际上是对这类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