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贪污罪与为亲友牟利如何界定

贪污罪与为亲友牟利如何界定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公款过程中,私自将公款据为己有,这便是典型的贪污行为
2.为亲友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又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给亲友单位,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像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让亲友经营公司,通过不合理交易为亲友谋利,损害公司利益。
3.二者区别:
贪污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为亲友牟利罪侵犯国有公司等正常管理活动与经济利益,主体是国有公司等工作人员。
4.举例: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让亲友经营公司并为其谋取巨额利益致公司利益受损,构成为亲友牟利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单位公款时,私自将部分公款据为己有。小胡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单位采购商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引发争议,究竟应如何定性两人的罪行。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2、小胡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谋利,损害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与经济利益,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牟利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