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区别在哪呢。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不考虑数额量刑问题)
1,让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利,责其实获利也处在行为人控制占有之下的,认定为想象竞合
2,让其他近亲属获利,实际没有在行为人掌控之下的(七大姑八大姨什么的),不能认定为贪污。但是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这就是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罪的解答。
为亲友非法牟利是公司的“应得”利益,也就是原本应该属于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还没有得到之前,交给亲友。
贪污是公司的“既得利益”,也就是公司已经把这个利益拿到手了,行为人再通过其他方式把公司已经得到的利益移转。
凤科模拟题说的很明白“洽谈中的合同”如果取消洽谈让自己的亲友去继续谈判,这种是为亲友牟利
如果是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再让亲友以自己名义签订,就是贪污。
所以界限就是这个利益公司有没有得到。公司没得到,那就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能评价为贪污;如果公司得到了,就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评价为贪污。
以上就是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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