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的成立存在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涵盖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等方面。
特殊要件如下:
1.标的物的交付:
多数情形下,标的物交付是买卖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之一。
唯有完成标的物交付,合同才有可能真正成立并生效。
比如,买卖一批货物,只有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合同在这一关键环节才算满足条件。
2.价款的支付:
在特定交易里,价款支付也是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的分期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约定对合同成立意义重大。
若约定了分三期付款,每期付款的时间节点和金额都明确规定,这些细节影响着合同是否成立。
3.特殊形式要求:
部分法律规定特定类型买卖合同需具备特殊形式要件,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采用
书面形式。
若不满足此特殊形式要求,合同可能不成立或无效。
总之,买卖合同成立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含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以此保障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小朱交付货物后,小李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第二期款项却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此外,该货物买卖合同虽有双方口头约定,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小朱认为合同已成立生效,小李应继续付款;小李则以未采用书面形式及自己未完全付款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
案情分析:1、从一般要件看,双方就买卖货物意思表示一致,满足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要件方面,小朱已完成货物交付,然而小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若此合同有书面形式要求,可能因形式问题影响
合同效力,同时小李未依约付款也对合同成立产生影响,需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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