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不过,若死者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计算。
2.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可能存在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
赔偿项目,具体数额要依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案情回顾:小何因意外不幸离世,其
家属与责任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责任方认为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小何家属则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同时,对于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双方也存在分歧,家属期望能获得更多合理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死亡
赔偿金计算需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若小何符合城镇标准的相关条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二十年。若小何已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小何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者为准,未成年人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
精神抚慰金依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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