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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18人
律师解析:
持枪抢劫罪存在多种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
指进入他人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抢劫。
比如居民的独门独院住宅,或者公寓里相对独立的一户人家。
这种情况下,住所的私密性和居民的安全感被严重侵犯,社会危害性较大。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涵盖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
这些场所人员密集,抢劫行为会对众多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及客户资金等。
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密集,抢劫此类机构会对金融秩序产生重大冲击。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通常指三次以上抢劫;
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依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
多次作案显示出犯罪分子的恶性和惯犯特征,数额巨大则直接影响到被害人财产损失程度。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包括为劫取财物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故意杀人。
这种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涵盖冒充人民警察和军队武装警察人员抢劫。
冒充军警会严重损害军警形象和公信力。
7.持枪抢劫:
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持有枪支,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才属于此情形。
若用假枪或不能致人伤亡的器械冒充枪支抢劫,则不属于持枪抢劫。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预谋抢劫。他们先闯入小丽独居的独门独院住宅,持枪威胁小丽交出财物,共抢走现金及首饰价值数万元。之后,三人又在一辆公共汽车上,持枪逼迫乘客交出财物。最后,他们到一家银行,持枪威胁工作人员,抢走大量现金。警方将三人抓获归案,对于他们的行为如何量刑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等三人闯入小丽住宅抢劫,符合“入户抢劫”情形,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住所私密性和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
2、他们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威胁了众多乘客安全。
3、抢劫银行现金,冲击了金融秩序,构成“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且三人持枪抢劫,也符合“持枪抢劫”情形,应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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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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