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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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自首裁定的标准化考量因素包含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身所涉事项告知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当地基层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二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逃避制裁,在面临通缉及追捕的压力之下,选择主动投案的情况;三是由于疾病、伤害等身体原因或是为了减轻自身所犯下的罪责,指使他人提前代为投案,或是通过信件电报方式先行自首;四是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只是因为自身行踪存疑,在接受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盘查与教育之后,主动坦白自身罪行的情况。

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虽被察觉但未受审讯及强制措施,主动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自首,这在交通肇事罪中被称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体现了嫌疑人悔罪的诚意,刑事裁决时应该考虑这一点。自动投案既可以由嫌疑人亲自报案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来完成。

如果有人犯了盗窃罪,并且有自首的想法,他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交代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手法以及赃物的详细信息。自首是一种悔过的表现,通常可以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自首的态度、时机、供述的详实与真实程度来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必须是出于真心悔改,并且要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指罪犯在司法机关未发现或未实施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相关负责人交代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察觉时的自我揭露、他人代为投案告知、形迹可疑时的坦白、逃逸后自首、事前准备或途中的被捕。非自愿情况下,如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视同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