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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中有哪些问题

时间:2025.03.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1.行为认定模糊: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界定模糊,需依具体情境与行为人主观故意判断。
比如在公众场合,有人因琐事突然殴打他人,是否属“随意殴打”,要考虑其动机、场合等因素。
2.情节认定难把握: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标准难定,不同地区、案件有差异,司法实践需综合考量多方面。
像在一些地区,轻微的辱骂行为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但在另一些地区可能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认定为情节恶劣。
3.罪名区分不易: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界限难分,要依据行为主要特征和侵害法益准确认定。
例如,同样是伤害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伤害往往具有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4.共同犯罪认定复杂:
多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复杂,影响量刑
比如有的起主要策划作用,有的只是跟随参与,需准确区分。
总之,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要综合多因素,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案件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在商场因琐事与小静发生冲突。小朱突然对小静进行殴打,小李和小胡在一旁助威。商场保安介入后将他们控制。在案件审理时,对于小朱的殴打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存在争议,同时对于三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也有不同看法,并且还需区分该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以及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难以界定。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认定,需考虑其动机、场合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境与主观故意判断。
2、判断三人行为是否“情节恶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地区标准可能有差异。
3、区分此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要依据行为主要特征和侵害法益。
4、认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需准确区分谁起主要策划作用,谁只是跟随参与,这会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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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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