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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致人死亡是否为结果加重犯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1.诈骗致人死亡一般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范畴里,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且刑法针对此规定了较重法定刑的情形。
2.诈骗行为本身就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当因诈骗行为致使他人死亡时,这一严重后果和诈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法律把这种情况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目的是更严厉地惩处此类犯罪行为,这体现了对被害人生命权的特别保护。
3.比如,甲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乙大量财物,乙由于悲愤交加引发心脏病发作进而死亡。
在此案件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的结果加重犯,会受到更重的刑罚处罚
因为甲的诈骗行为直接导致乙处于悲愤状态,最终引发心脏病发作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明确,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以要承担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小胡大量财物。小胡得知自己被骗后,悲愤交加,心脏病发作死亡。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实施了诈骗行为,不应为小胡的死亡负责,而小胡家属则要求小朱对小胡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诈骗致人死亡一般属于结果加重犯。小朱实施了诈骗这一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小胡死亡这一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且二者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2、法律将此类情况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目的是更严厉地惩处犯罪行为,体现对被害人生命权的特别保护。小朱的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应承担更严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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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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