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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犯实行过限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30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抢劫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要点如下:
1.超出共同谋议范围:
当某一共犯实施的行为显著超越了共同抢劫时所商议的内容、方式以及对象等界限,便有可能构成实行过限。
比如,原本商议的抢劫方式是趁人不备抢夺财物,而其中一人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入室抢劫,这就超出了既定范围。
2.考量主观故意
实行过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共同抢劫故意存在差异。
像在抢劫过程中,有人临时起意实施强奸行为,此故意明显超出了抢劫的共同故意范畴,属于实行过限。
3.看行为关联性:
若行为与抢劫行为缺乏紧密联系,例如抢劫完成后无故对他人进行伤害,通常会被认定为实行过限。
对于实行过限的部分,其他共犯无需承担责任,由实施过限行为的人独自负责。
在认定时,要全面综合全案证据,精准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共犯实行过限,进而合理界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和小胡商议趁人不备抢夺路人财物实施抢劫。三人在街头选定目标后准备动手,小许和小李按照计划趁路人不注意抢夺财物。然而小胡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路人拉进旁边小巷并抢走财物,之后小胡还临时起意对路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抢劫完成后,小胡又无故对路人进行了伤害。小许和小李认为这些行为超出了他们的商议范围,不应由他们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入室抢劫,超出了原本趁人不备抢夺财物的共同谋议范围,构成实行过限。
2、小胡临时起意实施强奸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超出抢劫的共同故意范畴,属于实行过限。
3、抢劫完成后小胡无故伤害路人,该行为与抢劫行为缺乏紧密联系,也构成实行过限。对于小胡这些实行过限的行为,小许和小李无需承担责任,由小胡独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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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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