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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绑架罪共同犯罪该用什么方法

时间:2026.01.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1.看有无共同故意:
判定绑架共同犯罪,先看行为人是否对绑架有共同认知,彼此有配合实施绑架的意思,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出现,像事前一起谋划绑架方案和分工。
2.看有无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涵盖实行和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即直接绑人质,帮助行为如提供工具、望风,这些行为相互配合促成犯罪
3.考虑行为人作用:
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主犯作用大,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准确区分对定罪量刑很关键。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谋绑架小静。他们事前一起策划了绑架方案,明确分工,小朱负责直接实施绑架人质,小李负责提供绑架所用的工具,小胡则在附近望风。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三人相互配合,成功将小静绑架。事后警方将三人抓获,对于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共同犯罪以及如何区分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三人构成绑架罪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他们事前共谋策划绑架方案、进行分工,存在共同故意,都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实施绑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从客观方面看,小朱实施直接绑架人质的实行行为,小李提供绑架工具,小胡负责望风,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促成了绑架犯罪的完成。在共同犯罪中,小朱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小李、小胡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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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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