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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5.03.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67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涵盖多方面。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能够就代位行使所获结果直接受偿,这极大地提升了债权实现的程度。
比如,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可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
对债务人来说,其对相对人的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但在处分该权利时会受到限制。
若债务人随意处分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这种处分行为将被认定无效。
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并且其针对债务人的抗辩,也能够向债权人主张。
例如,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以此为由可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都应由债务人支付。
总体来讲,债权人代位行使效力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持债权债务关系稳定,同时也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相应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遂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要求直接从小胡处受偿。但小胡以其与小李存在合同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同时小李认为自己有权自由处分对小胡的债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朱能就代位行使所获结果直接受偿,其胜诉后可从次债务人小胡处获得清偿,以此提升债权实现程度。
2、债务人小李对相对人小胡的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但处分该权利会受限,若其随意处分致小朱利益受损,处分行为无效。
3、次债务人小胡需向小朱履行义务,且能以与小李的合同纠纷对抗小朱的代位权主张。
4、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应由债务人小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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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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