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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抵押权被告如何确定

时间:2025.03.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1.当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设立抵押权来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此时被告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比如,债务人和第三人私下商量好,虚构债务关系,然后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权,以此来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2.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且这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受让人担保人明明知道这种情形,那么被告就是债务人和受让人或担保人。
举例来说,债务人以极低价格把房产转让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高额担保,受让人或担保人知晓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3.倘若债务人单独实施了上述行为,那就只有债务人作为被告。
不过,债权人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不然撤销权会消灭。
同时,债权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存在这些行为,并且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以此来支持撤销抵押权的诉求。
比如,要拿出转让财产价格不合理的证据,以及担保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相关证明等。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损害小朱利益,与小胡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关系并为小胡设立抵押权。此外,小李还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小丽,小丽明知此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小朱发现后欲维护自身权益,不知该如何确定被告。

案情分析:

1、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设立抵押权损害小朱利益,小朱应以小李和小胡为共同被告。
2、小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知晓情况的小丽,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应将小李和小丽列为共同被告。
3、若小李单独实施上述行为,小朱仅以小李为被告。但小朱需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小李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害,以支持撤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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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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