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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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有两种,一个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个是医事差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组织的,根据国家的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来进行。医事差错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的,重点是分析医疗过失和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鉴定机构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亦可细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其中,民间鉴定机构多由医学或法律相关高等学府所创办,此外,亦不乏个别独立运作的社会鉴定机构。而行政鉴定机构的代表则为医学会,此乃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明确定义的法定行政鉴定机构。至于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专注于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机构。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合法性探讨在鉴定意见正式公布之前,务必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场并经过质证过程。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审判机关审查如获批准,或者审判机关认为鉴定人确实需要出庭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作证,那么法庭可以考虑并允许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