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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分类如何认定

任** 四川-甘孜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5 18:21:02 473人阅读

医疗纠纷的分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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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纠纷分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认定方式不同。医疗事故纠纷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他医疗纠纷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医疗事故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其认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别判定。其他医疗纠纷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定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了解这些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认定方式,能帮助大家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医疗纠纷方面遇到难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25 21: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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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两类。医疗事故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规操作,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认定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据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
2.其他医疗纠纷涵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比如患者觉得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其认定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
3.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医患双方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遵循鉴定结果处理后续事宜。对于其他医疗纠纷,双方可先依据合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

2025-12-25 20:5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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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纠纷有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两种类型。医疗事故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规操作,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其认定需经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来鉴别和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
(2)其他医疗纠纷包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情况。当患者觉得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就可能引发此类纠纷。其认定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提醒:
遇到医疗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类型纠纷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20:1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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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患者应及时收集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等待专家鉴定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别和判定。
(二)对于其他医疗纠纷,患者要保存好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适用于其他医疗纠纷中判断医疗机构违约及责任承担。

2025-12-25 19:5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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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两类:
一是医疗事故纠纷。指医疗机构及人员在医疗中违规操作,过失致患者人身受损。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按相关规定和专业知识,鉴别判定医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二是其他医疗纠纷,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若患者觉得医疗机构未履约,认定主要看合同约定和证据,判断其有无违约。

2025-12-25 18:39: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一、误解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六、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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