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故意损坏水利设施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
刑事责任年龄、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主观上是故意,含直接和
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损水利设施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客体是水利设施正常管理使用秩序。
客观上实施了损坏行为,像破坏水闸等致其不能正常发挥功能。
价值大或后果严重的,要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为图私利,明知破坏水闸会损害水利设施,仍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导致水闸无法正常发挥功能。小李发现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小郑认为自己只是小打小闹,不应承担严重责任,而小李觉得小郑的行为影响了水利设施正常管理秩序,应受
法律制裁。
案情分析:1、从主体看,小郑作为年满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损坏水利设施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小郑明知行为会损害水利设施还实施,存在故意。客观上其实施了破坏水闸的行为,侵犯了水利设施正常管理秩序,若该水闸价值大或后果严重,小郑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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