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网络诈骗罪从犯认定,先看是否在
犯罪里起次要作用,像辅助、推动犯罪完成,但不是主实施者。
主观得有
共同犯罪故意,明知帮着诈骗还积极参与。
一般在犯罪组织里从属,听从
主犯安排,比如提供技术支持、账号信息等协助,而非直接诈骗。
符合这些特征就是
从犯,
量刑会从轻或减轻。
案情回顾:小郑、小李、小胡合谋实施
网络诈骗。小郑是主犯,负责制定诈骗计划并直接与
被害人交流实施诈骗。小李和小胡明知是诈骗行为,小李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小胡提供账号信息,辅助小郑完成诈骗。案件侦破后,对于小李和小胡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看,小李和小胡并非诈骗行为的主实施者,而是为犯罪完成起到辅助、推动作用,符合从犯在犯罪里起次要作用的特征。
2、主观上,小李和小胡明知是诈骗行为还参与其中,具有共同
犯罪故意。且他们在犯罪组织中从属,听从主犯小郑安排,提供技术和账号信息协助,并非直接实施诈骗,所以应认定为从犯,量刑可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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