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业主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需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对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改建重建等事项,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一般事项,如制定修改管理规约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这样做能保障业主集体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从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避免个别业主的意愿影响整体决策。
案情回顾:某小区计划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小朱等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有部分业主同意就行。但小李等另一部分业主指出应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表决。经了解,小区在决定该事项时,未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方就筹集维修资金的表决程序和同意比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业主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本案中小区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未达此标准,程序不合法。
2、对于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这类事项,要经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小区应按此规定重新组织表决,以保障业主集体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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