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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是担保人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在该情形下,法律会多方面考量来认定。
合同关系讲,若借款合同明确写实际借款人担保人且经各方签字认可,此约定具法律效力
责任承担方面,担保人要担责,未履行担保义务就可能对债权人负法律责任。
但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违法情况,合同会无效,实际借款人无需担担保责。
同时,还得考虑借款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因素,如实际借款人未用借款只是签字,其责任可能不同。
总之,具体法律认定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案情回顾:

小郑向小丽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上写明实际借款人为小胡,且各方均签字认可。借款到账后,小郑称自己才是实际用款人,小胡只是帮忙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丽要求小胡按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小胡则以自己未实际使用借款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从合同关系看,借款合同明确实际借款人为小胡且各方签字,若无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该约定具法律效力,小胡应承担相应责任。
2、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合同无效,小胡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还需考虑借款实际使用情况,若小胡未实际使用借款,其责任可能与合同约定不同,具体认定需综合案件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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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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