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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股东没参与经营管理会怎样量刑

时间:2025.03.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1.开设赌场罪中,即便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能因特定情形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具体量刑需综合多因素,像股东在赌场的出资比例、对运营的知晓程度及在犯罪中的作用等。
若股东仅是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且有证据证明未参与具体犯罪行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3.然而,若有其他证据表明股东对赌场运营有一定影响力或知晓情况,仍可能被认定有罪并受相应刑罚处罚

案情回顾:

小胡、小李等人开设赌场,小朱是赌场股东。小朱称自己未参与赌场的任何经营管理,只是名义股东,不应构成犯罪。但警方的调查发现,赌场运营期间小朱多次出现在赌场,且与其他经营者有频繁交流。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开设赌场罪中,即便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共犯。小朱虽称是名义股东,但多次现身赌场且与经营者频繁交流,可能对赌场运营有一定影响力或知晓情况,有构成共犯的可能。
2、若认定小朱为共犯,需综合其出资比例、对运营知晓程度等多因素量刑。若能证明其仅为名义股东,未参与具体犯罪行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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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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