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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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若个体有意通过投毒手段伤害他人,但因故未能造成实际伤害,此行为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虽未遂,仍构成犯罪,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若个体有意通过投毒手段伤害他人,但因故未能造成实际伤害,此行为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虽未遂,仍构成犯罪,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若个体有意通过投毒手段伤害他人,但因故未能造成实际伤害,此行为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虽未遂,仍构成犯罪,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重伤者,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投放毒害物质致人重伤,按故意伤害量刑。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重伤残疾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由法院判决。

投毒行为常构成故意杀人或投放危险物质罪。审理时,需全面分析犯罪动机、原因、手段和工具,并关注被害人损伤程度。若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相符,则应依据法律,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公正审判。